养老行业及赡养老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你不可错过

日期: 2025-05-24 15:00:51|浏览: 26|编号: 15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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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行业及赡养老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你不可错过

多一种途径,多一种表达

一、增值税

01

自2016年5月1日起,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02

从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那些向社区提供养老服务、托育服务以及家政服务的机构,在提供这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上,将享受增值税的免除政策。

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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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10月1日始,个人若系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政府部门,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进行捐赠,该捐赠金额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

02

自2023年1月1日始,我国对赡养老人这一专项附加扣除的额度进行了调整,将每月的扣除上限从2000元提升至3000元。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非独生子女的纳税人需与他们的兄弟姐妹共同分担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且每个人分担的额度上限为每月1500元。

03

依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向干部和职工发放的安置费用、离职待遇、基础养老金以及退休金、离职金、离职生活补贴金,均不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三、企业所得税

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托育服务以及家政服务的机构,其通过这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按照90%的比例纳入收入总额中进行核算。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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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10月1日始,我国对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创建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质老年服务机构所拥有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实施暂时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

02

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针对那些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无论其房产和土地是自有还是通过租赁、无偿借用等途径获得,均将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除政策。

03

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于那些致力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若其房屋和土地被用于此目的,将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正式文件》(编号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减免政策的官方通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发布的2019年第76号公告)

《关于老年服务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文件》(编号财税〔2000〕97号)

《国务院发布的通知,针对提升个人所得税特定附加扣除额度》(编号国发〔2023〕13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成长的相关税费政策的公告》,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编号为2023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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