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中国足协新规,足球发展将迎来哪些新变化?

日期: 2025-10-12 16:04:23|浏览: 1|编号: 16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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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中国足协新规,足球发展将迎来哪些新变化?

中国足球协会于8月25日公布了一份文件,内容是关于如何实施《中国足球协会社会足球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试行)》的安排。

官方消息表明,目的是加强社会性足球比赛中的纪律维护,足协因此起草了《中国足球协会社会足球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足球协会社会足球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传播社会主流价值理念与民族体育风骨,保障竞赛领域公平竞争的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此规定。

本办法提及的社会足球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依照法律举办的各类群众性足球比赛的总称。社会足球比赛中的不良行为,包含伪造信息、干预比赛结果、赛场出现暴力冲突等情形。这些行为违反了竞赛的规范和体育的道德精神。

第三条 此项规定针对中国足协组织的所有社会足球比赛与相关活动,中国足协的成员单位及其管理机构需按照地方特色,拟定配套的制度规范。

第四条 赛风赛纪管理采用分层分类的执行方式,强化从准备到结束的全方位监督。赛风赛纪管理依照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保证公开透明,重视引导教育,优先采取预防措施,同时实施惩戒,进行整体性治理。

第五条 中国足协承担全国性及跨区域社会足球竞赛活动中的纪律监督职责。组织跨区域社会足球竞赛的会员单位,必须执行预先申报流程。中国足协各会员单位以及所有地方足协负责管理各自区域和行业系统内的社会足球竞赛纪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中国足协在社会足球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中职责包括:

建立全国社会足球赛事活动行为规范准则,形成稳定运行机制,

要建立全国社会足球赛事活动的良好风气和纪律保障体系,需要补充配套的管理办法,同时明确工作流程。

公布全国社会足球赛事违规违纪受惩对象清单,借助数字化平台构建全国联动惩治体系,

负责全国社会足球赛事活动中的作风纪律宣传引导,推进工作作风及职业操守的完善;

负责管理各会员单位在社会足球比赛中的竞赛纪律;监督相关活动中的行为规范;确保赛事公平进行;维护良好的竞技秩序。

(六)指导跨区域社会足球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七)开展社会足球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国际合作。

第七条 中国足联的会员机构依据本规定及各自章程,承担管理所辖区域社会足球比赛活动风气纪律的职责,具体任务涵盖:

要成立专门的规章制度来规范辖区内的社会足球赛事活动中的竞赛纪律;同时要优化相关的组织架构和执行流程。

(二)完善项目竞赛规程,规范所辖范围社会足球赛事活动;

要增强对辖区内各类社会足球比赛参赛队伍的竞赛作风与纪律规范引导;需做好相关队伍的赛前教育及赛中监督工作;确保赛事的公平公正顺利进行。

(四)指导下级会员单位履行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五)要时常开展有关竞赛作风与纪律的宣讲活动,增强参与社会足球比赛各类人士的法律纪律观念以及规则认知,

(六)开展所辖范围赛风赛纪违规查处;

执行《中国足球协会社会足球赛事严重违规违纪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向中国足协通报地方(行业系统)严重违规违纪人员、球队的信息;

对列入中国足协足球行业禁业名单及社会足球赛事严重违规违纪惩戒对象名单的人员与球队,在其管理区域内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必须依照分类管控规定制定配套方案,察觉到潜在问题,务必迅速应对。

第八条 举办社会足球赛事的单位或个人,需组建赛事管理小组,拟定并优化活动规则和执行办法,设立不良竞赛行为分级管控机制,实施针对性管理手段,以预防并处理赛场纪律问题。赛事的发起者需对活动中的竞赛纪律与作风进行首要监管,依据“主办方即责任人”的规则,须对其策划的竞赛活动中的纪律与作风监管工作负起责任。

第九条 社会足球所有参与者依据“各自参与、各自管理”的规则,负责社会足球比赛期间的风气纪律维护工作。

第十条 中国足协和各会员单位要积极和公安、宣传、网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联系,及时交流工作进展,在舆论管理、监督执行、案件办理等环节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构建赛事纪律管理的工作合力。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社会足球赛事活动的主管机构须时常施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讲,宣扬奥林匹克理念与中国体育风尚,增强社会足球赛事活动参与者的法制观念、诚实品质、守规素养。需强化对社会足球活动参与者的体育伦理引导,在平时的训练及参与社会足球赛事时,应将比赛作风与纪律规范教育作为核心环节。

第十二条 主办赛事机构设立竞赛道德规范学习参与机制,把竞赛道德规范学习作为参加所有社会性足球活动的基础审查标准。

赛事活动主办方需要在比赛前后,举办多种样式的赛风赛纪宣讲和纪律教育,同时进行提醒和告诫。

第四章 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判定违反比赛风气与纪律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范,确保依据明确,事实清晰,性质判断无误。此类违规行为的具体界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违反比赛风气与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这些情况:

不符合参赛者资格要求,在年龄、性别、身份等方面进行虚假申报的;

违反比赛规则针对裁判及工作人员实施攻击,有意损害队友或旁观者身体,在比赛场合发生群体性冲突的。

(三)消极比赛等非公平竞赛行为;

(四)闹赛罢赛、无故弃权等扰乱赛场秩序的;

(五)为谋取不当利益,操纵比赛的;

(六)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其它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中国足协设有公开举报渠道,专门处理社会足球赛事及活动的赛风赛纪问题。相关赛事组织方须迅速对违规赛风赛纪行为展开调查,并将查办情况及时公布于众。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违规行为处理的程序为:

比赛监督人员,裁判监督人员,以及裁判员,必须在比赛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赛事组织机构递交书面说明,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参赛团队、组织机构或关联方须于竞技活动结束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将异议文书呈送至活动组织管理部门。

赛事组委会在收到申请后,有权向有关方面索取必要的佐证文件,接着会参考各方的说明、表态、证词、音视频资料等来进行裁决。如果需要,组委会可以成立技术小组,专门负责对相关事项做出判断。

符合中国足协《非正常比赛技术评定办法》所规定启动条件的,赛事组委会会依照该办法,展开相应的处理流程。

赛事纪律部门提出处置方案。超出本赛事管辖范围的,需上报中国足协,由中国足协实施惩戒。

第十七条 对于行为极其恶劣的参赛者或组织,活动主办方(监督部门)能够实施以下措施:取消资格,暂停活动,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取消此次比赛活动体育道德品质、公正竞技等相关奖项的评定资格

(二)取消本次赛事活动参赛资格、比赛成绩等;

不得参与中国足协及相关会员单位(足协体系)组织的赛事,期限为六个月至终身,将被载入中国足协社会足球赛事严重违规行为记录库。

若团队整体或多名队员存在违规行为,需追究队伍纪律负责人、带队领导、主理教练等人的责任,同时实施警告到禁止参赛等单项或多项惩戒措施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参加全国性社会足球比赛,如果有赛风赛纪方面的问题,会对运动员、球队负责人、队伍等实施惩罚,并且依据事件严重程度,能够按照规定对相关球队隶属的会员机构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同一场(或一项)比赛连续2次以上赛风赛纪违规的;

(二)两年内曾因赛风赛纪违规受到处理的;

(三)违规行为致使赛事品牌和行业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的;

鼓动、策划、介入赛场内外施暴行为导致恶劣影响和重大恶果的;

赛事期间出现恶劣性质违规,实施凶狠动作,引发群体性对抗,此类情形引发恶劣效应,导致重大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赔礼道歉及主动赔偿对方损失的;

(三)主动交代尚未掌握的违规行为且经查属实的;

(四)配合查处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各级社会足球赛事活动主办方需强化监管,倡导观众文明观看比赛,构建有序的观赛氛围。若观众行为触犯法律法规,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参与赌博等违法乱纪行为,特别是通过干预比赛等手段进行的,将由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法规条例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被限制从业或参赛的人员,若在禁令期间参加中国足协及其下属机构组织的赛事,相关活动主办方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多个机构协同举办的足球比赛,若发生比赛纪律问题,按照赛事合作协定中规定的责任划分方法,以此为准。

第二十五条 如果对比赛规则方面的处置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做出该处置的单位或者更高级别的管理机构进行申诉,如果符合体育仲裁的申请要求,可以依照法律程序申请体育仲裁。

第二十六条 若国外运动员或球队负责人在国内竞赛中违背体育道德与规则,赛事主办方将依照法规实施惩处;若存在违法或犯罪嫌疑,则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足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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