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中国足协发布新规,足球领域迎新变革?

日期: 2025-10-12 18:04:20|浏览: 1|编号: 16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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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中国足协发布新规,足球领域迎新变革?

八月二十五日,中国足协公布了一份文件,内容是关于印发《中国足球协会社会足球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试行)》的,目的是规范相关管理。

官方公告指出,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足球比赛活动的纪律监管,已经研究制定了《中国足球协会社会足球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足球协会社会足球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宣扬社会主流价值理念与中国体育风骨,保障竞赛过程的公正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此规定。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内合法举办的各类足球比赛统称为社会足球赛事活动。此类赛事中,若有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干预比赛结果、发生场内冲突等情形,即构成赛风赛纪违规,此类行为违反了竞赛相关规定和体育精神。

第三条 此规定涉及中国足协组织的所有社会性足球比赛,包括各种层级和类型的活动,中国足协的成员单位及其管理机构需按照地方特色,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赛风赛纪管理采用分层分类的执行方式,强化从准备到结束的全方位监督。赛风赛纪管理依照法律规范、公开公正、强调引导、优先防范、严惩违规、整体推进的指导思想进行。

第五条 中国足协承担全国性及跨区域社会足球赛事活动中的纪律监督职责。组织跨区域社会足球赛事的会员单位,必须事先履行申报备案手续。中国足协各会员单位以及各级地方足协负责管理本地区、本系统社会足球赛事的纪律维护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中国足协在社会足球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中职责包括:

建立全国社会足球赛事活动行为规范准则,形成稳定运行机制,

建立全国社会足球赛事活动纪律监督体系,加强监管手段,明确操作流程,形成规范运作模式,提升管理水平,确保活动有序开展。

公布全国社会足球赛事违规违纪处罚对象清单,运用信息平台构建全国性联动惩治体系。

负责全国社会足球赛事活动中的作风与纪律宣传引导,着力提升行业作风与职业操守水平。

负责管理各会员单位在社会足球比赛中的竞赛纪律;监督其活动中的行为规范;确保赛事公平有序进行。

(六)指导跨区域社会足球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七)开展社会足球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国际合作。

第七条 中国足球协会的成员单位依据本规定及各自章程,承担管理其管辖区域内社会足球赛事活动中的竞赛风气与比赛纪律的责任,具体任务涵盖:

要健全管理规范,规范辖区各类足球比赛活动中的竞赛纪律;要优化组织架构,改进赛事运行流程。

(二)完善项目竞赛规程,规范所辖范围社会足球赛事活动;

要提升管理力度,针对辖区内的各类足球比赛,需对参赛队伍的竞赛作风和纪律进行强化引导与规范约束。

(四)指导下级会员单位履行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五)要时常举办有关竞赛作风与纪律的教育活动,增强参与社会足球比赛各类人士的法律纪律观念和规则认知,

(六)开展所辖范围赛风赛纪违规查处;

执行《中国足球协会社会足球赛事严重违规违纪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向中国足协汇报地方(行业系统)严重违规违纪人员及球队信息;

对列入中国足协足球行业禁业名单及社会足球赛事严重违规违纪惩戒对象名单的人员和球队,在其管辖区域内实施相应惩罚措施。

必须依据分层管控规定,拟定配套方案,一旦察觉潜在问题,务必迅速应对。

第八条 举办社会足球比赛的相关单位,诸如足协、政府部门、公司企业、团体组织、非官方机构及个人,需组建赛事(赛区)的管理委员会,拟定并健全比赛规则与组织办法,设立赛风赛纪风险分类机制,实施匹配的监管手段,以预防并处理赛风赛纪可能出现的风险。活动发起方需肩负起赛事公平竞赛秩序的监管首要职责,遵循“主办方即责任人”的规则,对其策划的竞技活动中的竞赛道德与行为规范进行管控。

第九条 社会足球所有参与者依据“各自参与、各自负责”的规则,负责社会足球比赛期间的风气纪律维护工作。

第十条 中国足协及其所属机构须积极增进与公安、宣传、网信、纪检监察等机构的联系,汇报相关事务进展,在舆论调控、监督审查、案件办理等层面构建协作体系,凝聚赛事风气与纪律监管的整体力量。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社会足球赛事活动的主管机构需要时常进行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引导,大力倡导奥林匹克运动理念与中国体育风尚,增强社会足球赛事活动参与者的法律纪律观念、诚实守信观念、遵守规章制度的观念。要对社会足球活动参与者进行体育道德方面的培养,在日常的锻炼过程以及参加社会足球赛事期间,要把比赛作风与纪律要求当作关键部分来抓。

第十二条 组织者设立竞赛道德规范学习登记程序,把竞赛道德规范学习作为参加所有社会性足球活动的基础审查事项。

第十三条 比赛主办方需要在比赛开始前和进行中,举办多种多样的关于竞赛风气和竞赛规则的宣讲训练以及告诫引导活动。

第四章 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判定比赛作风纪律违法行为务必遵循法律法规,核实证据确凿,明确行为性质。相关违规违纪情形依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进行界定。具体而言,重大比赛作风纪律违法行为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不符合参赛者条件,在年龄、性别、身份等事项上做假的;

对裁判及竞赛管理人员进行攻击,对参赛者或其他人蓄意施加伤害,在比赛现场发生肢体冲突等违反赛场秩序的暴力行为。

(三)消极比赛等非公平竞赛行为;

(四)闹赛罢赛、无故弃权等扰乱赛场秩序的;

(五)为谋取不当利益,操纵比赛的;

(六)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其它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中国足协设有公开举报渠道,专门处理社会足球赛事活动中的赛风赛纪问题。参与社会足球赛事活动的各方,需要迅速对赛风赛纪方面的违规情况展开调查,并将调查处置的结果及时告知社会公众。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违规行为处理的程序为:

比赛监督人员、裁判监督人员以及裁判员需在赛事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组委会递交正式的书面陈述,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应当完整且无遗漏。

有关机构、团体或关联方需于赛事结束后一天内,将异议文书呈递给活动组织部门。

赛事组委会在收到申请后,有权向有关各方索要必要的佐证文件,接着依据各方的说明、表态、证词、音视频资料等展开审核。如果需要,组委会可以成立技术小组,专门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

符合中国足协《非正常比赛技术评定办法》规定启动条件的,赛事组委会会依照该办法开展处置流程。

赛事纪律部门提出应对方案。超出赛事管辖范围的,通报中国足协,由足协实施惩戒。

第十七条 对于存在重大违规或违纪行为的人员或机构,赛事组织的管理部门(负责纪律的部门)能够实施以下措施:

终止该次竞赛活动体育品德表现、公正竞技等相关奖项的评定资格,

(二)取消本次赛事活动参赛资格、比赛成绩等;

不得参与中国足协及相关会员组织(足协系统)所组织的赛事,期限为六个月至终身,将被记入中国足协社会足球活动重大违规处分名单。

出现集体性或多项违规行为的队伍,需惩处相关责任人、领队及教练等人员,同时实施警告到停赛的单一或多项惩戒措施。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参加全国性社会足球比赛,若出现违反赛风赛纪行为,会对运动员、球队负责人及队伍进行相应处置,并且视具体情况,能够依照规定对相关俱乐部的主管机构实施问责。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同一场(或一项)比赛连续2次以上赛风赛纪违规的;

(二)两年内曾因赛风赛纪违规受到处理的;

(三)违规行为致使赛事品牌和行业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的;

组织、挑唆、介入比赛内外冲突,导致恶劣后果及重大影响者;

比赛期间出现情节恶劣的违规行为,伴有攻击性行为,或者发生群体性骚乱,此类情况引发恶劣社会效应,并导致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赔礼道歉及主动赔偿对方损失的;

(三)主动交代尚未掌握的违规行为且经查属实的;

(四)配合查处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各级社会足球赛事活动主办方需强化监管,引导观众文明观看比赛,共同维护良好观赛氛围。若有观众行为触犯法律法规,应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进行比赛等手段参与赌博类非法行为,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被限制从业或参赛的人员,若在禁令期间参加中国足协及其下属机构组织的赛事,相关活动主办方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若有多个机构共同主办的社会性足球竞技项目,一旦发生比赛风气或纪律方面的问题,应按照赛事合作协定中规定的责任分担办法来处理,以此为准。

对竞赛纪律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该处分的组织或更高级别的管理机构进行复议请求。若符合体育仲裁的受理标准,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体育仲裁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若国外运动员或团队负责人在中国境内竞赛中违背了比赛风范与纪律要求,赛事主办方将依照相关条款实施相应措施;若存在违法或犯罪嫌疑,则需移交公安部门处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足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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