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索赔2000万案最新进展:足球小将毁约纠纷,法院成功主持调解

日期: 2025-11-20 15:05:02|浏览: 1|编号: 168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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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索赔2000万案最新进展:足球小将毁约纠纷,法院成功主持调解

9月14日,记者从朝阳法院得到消息,“足球小将”王振澳进行了为期5年的外派培训,在球员职业化之后,由于其擅自加盟国外俱乐部,从而出现了遭北京万达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万达俱乐部)索赔2000万的案子,经由朝阳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该案件的审理宣告终结。朝阳法院针对审理期间发现的问题,分别给国家体育总局以及中国足球协会发送了司法建议,并且在近日收到了回函。(此前曾有报道:“足球小将”成年之后改签国外俱乐部,被索要2000万赔偿?)。

朝阳法院让记者了解到,万达俱乐部与王振澳父子于调解协议里,针对王振澳的去留此事做了约定,此协议具体内容,法院未向外界披露。然而朝阳法院声称,在审理这个案子期间,其察觉到,体育纠纷管辖以及青少年足球培训违约赔偿问题,在实际中存在的争议颇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2条规定,竞技体育活动里发生的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然而,我国并没有建立体育仲裁机构以及体育仲裁制度,这致使部分体育纠纷,既不能寻求体育仲裁来解决,也无法借助司法途径去解决。

除此以外,部分体育协会于相关文件里明文规定了“不得把争议诉诸法院”以及“一裁终局”的原则,然而,体育协会所设立的仲裁委员会,既不是《体育法》所规定的体育仲裁机构,又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机构,而是该协会所设立的争议解决机构,没办法依据《体育法》与《仲裁法》的规定来享有“一裁终局”的权力。要是当事人把争议提交到法院,那上面所说的规定,对法院是不存在约束力的,法院依旧得对相关争议展开审查,并且在满足受理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审理,这样一来,使得上面所说的规定实际上很难执行。

对于青少年足球培训违约的赔偿问题,法院有所发现。其中,中国足球协会的青少年足球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制度,主要作用于培训合同双方依约履行的情形。然而,该制度对两种情况规定不明确。其一是当球员出现违约状况时,青训机构的损失赔偿能不能依据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来进行计算。其二是在法院判决球员承担违约赔偿后,球员可不可以自由地与其他单位签订工作合同,并且其他单位是否还需要向原青训单位支付培训补偿或者联合机制补偿费用 。

针对上述存在争议的问题,在今年5月的时候,朝阳法院分别给国家体育总局以及中国足球协会发送了具有相关性的司法建议,近日,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足球协会分别正式通过函件回复法院,表明会加快推进建立专门的体育仲裁制度,进一步去修改完善足球协会的章程以及相关的工作规则,同时对青少年球员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制度进行研究并加以改善。

案情回放:

万达俱乐部声称,在2012年8月4日之后,俱乐部和王振澳以及他的父亲签订了一份协议,名为《北京万达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派遣球员赴西班牙培训协议书》,这份协议规定,要派遣王振澳作为俱乐部注册的业余球员,前往西班牙马德里竞技足球俱乐部去接受足球培训。该《培训协议书》还同时规定,当王振澳年满18岁成为职业球员的时候,他的球员注册所有权和处置权都归万达俱乐部所有,如果要进行转会必须经过俱乐部同意。

2017年6月,俱乐部首批球员实现职业化,其中包含王振澳,俱乐部打算与王振澳签订职业合同,然而多次联系王振澳父子回京签约,都未获得答复,所发送的《律师函》,因被拒收而被退回。2018年1月,在没有取得万达俱乐部书面同意的情形下,王振澳加盟丹麦瓦埃勒足球俱乐部。

万达俱乐部觉得,王振澳父子的举动构成了严重违约,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这二人支付俱乐部因履行协议而付出的所有费用300余万元,并且请求索赔违约金1700万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身为被告的王振澳父子提出,此案件并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畴,而是应由中国足球协会内部所设立的仲裁委员会来进行审理。被告声称,之所以没有签订职业合同,是因为双方并未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意见,并且也未曾另行展开协商。当王振澳加入国外俱乐部的时候,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合同已然到期,此时王振澳已不再是原告的业余球员。除此之外,被告觉得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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