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评议:南通外援伊万诺维奇进球无效,判定正确
7月8日晚上,中国足协的裁判委员会评议组开展了这个赛季第十七次的裁判评议活动。这一期的评议包含了七个判例,这些判例都是近期在中甲、中乙以及女甲联赛中相关俱乐部提出的申诉。评议组经过研究,发现其中有两个判例在关键的判罚决定上出现了失误和偏差。
本次评审会通过视频连线进行,邀请了中足联方面人士、中国足协纪检部门代表,以及来自社会和媒体领域的两名足球监督参与会议,全程进行观察。会议过程包含集体商议和独立陈述意见两个环节,最终形成了以下评审意见:
中甲联赛第15轮,南通支云与广东广州豹交手,第15分钟,南通支云10号攻破对方球门。裁判认定,该球员争抢时首先侵犯广东广州豹15号,进球因而被判无效。
南通支云俱乐部提出申诉,表示球员拼抢时未有过失,因此进球应被认定有效。
评议组多数成员针对此案例表示看法:南通支云10号在触碰广东广州豹15号身体时存在推搡行为,致使对方失去平衡无法继续控球或抢球。裁判认定南通支云10号首先犯规、进球不被认可的决定是恰当的。
判例二:中乙联赛第十八轮,赣州瑞狮对决温州俱乐部中胤,比赛进行到六十九分钟时,温州队的十号球员在对方罚球区域与对手发生身体碰撞后失去平衡,裁判认定赣州瑞狮的四方球员存在防守违规行为,因此判给温州队一个点球机会。
赣州瑞狮俱乐部提出申诉,称己方球员没有犯规行为,因此不应被判罚点球,另外指出对方球员存在伪装倒地的行为
评议组多数成员针对此判例表示:温州队10号球员的触球动作合乎规则,赣州瑞狮4号左腿进入对手行进与触球路径,导致双方腿部相撞并引发倒地,属于违规行为。评议组认可裁判认定赣州瑞狮4号犯规并执行点球判罚的决议。
判例三:中乙联赛第十八轮,赣州瑞狮对温州俱乐部中胤,赛事第八十二分钟,温州方面获得定位球机会,其后由号码四十五的球员破门,主裁认定进球成立。
瑞狮俱乐部提出申诉,称对方队员存在位置违规行为,该进球结果无效。
对于这个案件,评审团达成共识:根据当前视频证据,温州队的45号球员在射门触球瞬间,其22号队友存在越位嫌疑,不过缺乏确凿证据。关键在于,温州队的22号球员并未满足干扰对手的条件,因此不算越位犯规。裁判员认定进球有效的判决是恰当的。
判例四:中乙联赛第18轮,上海海港富盛经开对阵湖北青年星,比赛第57分钟,上海海港富盛经开52号队员尝试攻门,足球碰触湖北青年星球门柱后,上海海港富盛经开7号队员再次射门得分,裁判认定进球成立。
湖北青年星俱乐部提出申诉,称对方52号球员射门瞬间,裁判员行进轨迹妨碍了己方防守队员,从而间接促成了对方紧随其后的进球得分。
评议组对这起案例达成共识:裁判员的站位和移动确实给湖北青年星队员带来了干扰,不过这种情况并不属于规则里要求裁判必须暂停比赛的范畴,同时也不是造成进球的直接原因。该进球应当被认定有效,裁判员需要加强自己在场上的位置选择和移动技巧。
比赛进行到第18轮的第八十三分钟,双方在场上展开激烈对抗,湖北青年星队获得了一次角球机会,随后进攻方在上海海港富盛经开设定的罚球区域附近,防守一方有球员被观察到手臂触碰了皮球,但裁判人员最终没有认定构成手球犯规行为。
湖北青年星俱乐部提出申诉时表示:对方队员有手球动作,应该被判罚一个点球。
对于这个案例,评审团全部认同:当前影像资料无法明确显示球体是否碰到了防守方的肢体,也无法判断该肢体的具体动作和位置。裁判员在比赛中的站位和视线条件良好,为裁判员判定非手球犯规提供了依据。
判例六:女甲联赛第七回合,山西喜华女子足球队对福建南安成功女子足球队,第七分种时,山西喜华六号球员在进攻时控球进入对方禁区,福建南安成功二十二号门将上前拦截,双方发生身体碰撞,山西喜华六号因而倒地,裁判没有认定犯规行为。
山西喜华女足提出申诉,称对方门将故意犯规,必须判给点球,同时对其红牌罚下
评议组全部成员经审慎讨论后确认:福建队门将主动出击时,对方球员构成明显得分可能遭到侵犯。此次侵犯行为并未施展过度暴力,且其动机在于争夺足球。因此,应当判给对方一个点球,同时给予守门员一张黄牌。裁判员未能做出正确裁决,既没有判罚点球,也未出示黄牌。
判例七:女甲联赛第7轮,山西喜华女足迎战福建南安成功女足,比赛建至第51分钟时,山西喜华队的10号选手攻入了进球,但裁判认定其存在越位行为,因此判定此次进球作废。
山西喜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队员不越位。
此案例中,评议团全体成员达成共识:根据当前视频资料分析,山西喜华10号在队友进行传球操作时,并未构成越位情形。助理裁判员所发出的越位信号,以及裁判员最终判定越位犯规且进球无效的裁决,均存在失误。
中国足协会坚守公平、公正、公开的立场,主动听取俱乐部的反馈和申诉,并就一些关键判例,特别是那些社会关注度大、有助于统一裁判标准的典型案例进行讨论,然后把讨论结果公之于众,对有错漏判的裁判员进行内部处分。